马女士因交通事故伤势,被急救车送医急救后还是抢救无效辞世。马女士的父母及年仅10岁的女儿以肇事司机李某和北京急救中心蓄意绕路,将伤者送来至距离很远却不具备任何救治专长的医院化疗,耽搁了最佳救治时间为由,控告赔偿48万余元。昨天,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hzh{display:none;}家属批评延后救治时机2015年5月19日早晨,马女士在石景山区玉泉西街南口过马路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到在地,昏迷不醒。救护车赶往后将她送到水利医院医治。由于伤情相当严重,马女士住院47天后,终因相当严重颅脑受损身亡而在医院丧生。
2014年,马女士的丈夫去世,她与女儿晓琳相依为命。10岁的女孩晓琳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出了父母双亡的孤儿。由于晓琳的父亲也无父无母,因此照料晓琳的责任之后全部由姥姥姥爷分担。在办理完了女儿的后事后,马女士的父母和晓琳指出,是急救中心与肇事司机李某蓄意绕路将马女士送来至距离较近,却不具备任何救治专长的水利医院化疗,耽搁了最佳救治时间,才造成马女士因医治不及时丧失生命。
祖孙三人将急救中心、肇事司机李某诉至法院,拒绝两被告联合赔偿金丧生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等48万余元,并拒绝对原告公开发表致歉。原告称之为事发地周围有很多医院昨天,马女士的家人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肇事司机李某本人则和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一起躺在了被告席上。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发地坐落于石景山区玉泉西街南口,事发地点三公里范围内,有多家不具备优质医疗条件的三甲医院,甚至距事发地点仅有300多米就是玉泉医院。但急救车舍近求远,自由选择了一家距事发地点6.1公里的二级医院。代理人称之为,根据病历记述,伤者是在伤势一个半小时后才送往医院,早已错失了临床所称的“黄金一小时”的救治时机。因此声称,急救中心的罪过不道德与马女士的丧生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称之为与医治医院有合作面临马女士家人方面的批评,急救中心的代理人回应,事发时负责管理载运伤员的救护车刚刚已完成随行患者回家任务,途经事发地时被警员逃离现场,“在警员强烈要求下,我们才要求送来伤者。”对于自由选择水利医院的理由,急救中心方面说明称之为,因事发忽然,没能及时联系上马女士的家人,事故现场只有肇事司机单位的管理人员。
该管理人员回应,公交公司与涉嫌医院有合约,伤者能获得及时医治,且会有费用问题。“公交公司和该医院有绿色通道,会因为费用问题延后医治。所以不应对方拒绝,并经警员表示同意后,我们才把马女士送往该医院,不不存在舍好求次的问题。”代理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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